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由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特别是大量小微企业集中在这些区域,因此他们的监督检查工作尤为重要。
协助上级部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虽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能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但地方性法规可以赋予他们一定的执法权。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通过这两项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能够在基层层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