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记录和报告职责:
如实记录数量和流向:单位必须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这些记录应当详细、准确,以便追溯和管理。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为防止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被盗,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这包括设置监控系统、加强门禁管理、定期检查等。
发现丢失或被盗立即报告:一旦发现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被盗,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丢失或被盗的时间、地点、数量等详细信息。
记录保存:所有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日后查阅和审计。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一般不少于5年。
通过严格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可以有效监控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