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当场纠正: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操作规程不规范、安全标识缺失等,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
限期改正: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等,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明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和申诉途径。
通报批评:对于屡次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
联合执法: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通过这些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