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具体定义如下: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兆帕(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兆帕(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兆瓦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兆瓦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兆帕(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升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毫米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兆帕(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兆帕·升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摄氏度液体的气瓶;氧舱。
通过明确这些设备的定义和范围,可以更好地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