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法规。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适用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工矿商贸企业: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
- 交通运输企业:如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等。
- 建筑施工企业: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电力、通信、燃气等。
不适用范围:
- 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理。
- 核设施事故: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处理。
- 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处理。
- 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负责处理。
重要提示:
- 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调查处理:根据事故等级的不同,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或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 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某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厂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导致救援延误。最终,该厂负责人因未履行报告义务被处以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