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劳动功能障碍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程序和步骤:
1. 申请:工伤职工在经过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时,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人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将予以受理。
3. 组织鉴定:受理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专家会根据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进行综合评估。
4. 现场检查: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会对工伤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进行现场调查,以更全面地了解其伤情和劳动功能障碍情况。
5. 出具结论:专家评审结束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评审结果,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会详细说明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及其相应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6. 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
7. 复核与复查:如果申请人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对于因病情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工伤职工可以在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通过以上程序和步骤,确保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科学依据。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这一过程,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劳动能力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