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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十三章讲义:不良贷款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5-03-24 09:21:00

第十三章 不良贷款管理

考点13.1关于不良贷款的概述(P287-288)
1. 不良贷款定义;
不良贷款及为借款人无法偿还或有迹象表明其无法偿还的贷款;
【我国曾将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一逾两呆)加总后称为不良贷款。】
2. 不良贷款成因;
(1)社会融资结构的影响;【我国传统上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融资格局】
(2)宏观经济体制的影响;
(3)社会信用环境的影响;
(4)商业银行自身及外部监管问题。

考点13.2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现金清收(P289-291)
1.现金清收准备;
(1)债券维护;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债券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 年;
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从借款企业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 个月内,债权银行应当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2)财产清查;
2.常规清收;【根据是否诉诸法律,清收可划分为常规清收和依法清收(或依法收贷)】
常规清收的方式包括:直接追偿、写上处置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
3.依法清收;来源:233网校
步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扭亏无望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1)提起诉讼;【法院应在立案后6 个月内作出判决】
(2)财产保全;
(3)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4)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2 年】
(5)申请债务人破产。

考点13.3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重组(P291-297)
贷款重组,广义上的债务重组;具体分为自主性债务重组、司法行政债务重组。
1.重组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
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通过协商,修改或重新制定贷款偿还方案,调整贷款合同条款,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行为。
(2)条件;
满足一下条件之一,可考虑办理债务重组;
通过债务重组,借款企业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
通过债务重组,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
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
通过债务重组,能够使银行债务现行得到部分偿还;
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银行风险。
2.自主性贷款重组的方式;
(1)变更担保条件;
(2)调整还款期限;
(3)调整利率;
(4)借款企业变更;
(5)债务转为资本;
(6)以资抵债。【详见考点13.4】
3.司法性贷款重组的方式;
(1)破产重整;
(2)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

考点13.4自主性贷款重组--以资抵债(P293-296)
1.以资抵债的条件;
(1)债务人关停倒闭、宣告破产;
(2)债务人故意逃避还贷责任,银行若不实施以资抵债则会遭受损失;
(3)贷款到期,债务人确认无货币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2.抵债资产的范围;
(1)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3)无形资产: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4)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5)其他有效资产。
不得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包括:
(1)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6)其他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3.抵债资产的接收;
(1)抵债资产的定价原则;
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
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价值;
法院裁决确定价值。
(2)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
4.抵债资产的处置;
(1)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其2 年内予以处置;
(2)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2 年;
(3)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 年内予以处置。

考点13.5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呆账核销(P297-301)
1.概念;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
2.认定;
城市商业银行在采取所有必要的程序之后,对于余额在50 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
3.呆账核销的审查重点;
(1)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
(2)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
(3)呆账数额是否准确;
(4)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考点13.6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P301-302)
1.金融企业应在每次批量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
2.金融企业应于每年月20 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银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
3.省级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 月30 日前分别将辖区内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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