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3)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
(4)建筑内严禁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1)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 0.5m。
(2)电气线路故障,应当及时停用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3) 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4)在电气设备的维修、调试过程中,电工应持证上岗,并应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二)装修施工管理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或内部商户经营主体变更等原因,会存在整体、局部的改造、扩建、装修等施工作业。对于内部装修施工,应保持原有的建筑消防设计,不能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在施工现场,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展行监督责任。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审批施工手续,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1)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 施工人员应接受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4)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配置情况,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证施工部位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室内应能够显示视频监控画面。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餐饮场所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 150 或座位数大于 75 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 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2.其他重点部位
(1)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
(2展厅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阻燃处理。
(3)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申室工作人员应当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4)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应保持完好有效。
(5)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应急情况下正常使用。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经营、服务人员
(1)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
(2)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 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等,
(5)监督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保安人员
(1) 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2)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本书所指大型群众性活动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要特点(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大、临时性和协调难等特点)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火灾因素
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火灾情况设定、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
(1)单位基本情况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组织机构的组成包括: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等行动机构。
组织机构 |
组成人员 |
职责 |
指挥机构 |
总指挥、副总指挥、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 |
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指挥调动,协调事故现场等有关工作,批准预案的启动与终止,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组织保护事故现场,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讲评 |
通信联络组 |
现场工作人员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
负责与指挥机构和当地消防部门、区域联防单位及其他应急行动涉及人员的通信、联络(传话筒) |
灭火行动组 |
自动灭火系统操作员、指定的一线岗位人员和专职或志愿消防员 |
负责在发生火灾后立即利用消防设施、器材就地扑救初起火灾 |
疏散引导组 |
指定的一线岗位人员和专职或志愿消防员 |
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
防护救护组 |
指定的具有医护知识的人员 |
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
安全保卫组 |
保安人员 |
负责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 |
后勤保障组 |
相关物资保管人员 |
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
(3)火情设定
(4)应急响应
1)响应措施
预案等级 |
现场指挥人员 |
到场处置人员 |
处置措施 |
一级预案 |
单位值班带班负责人 |
单位志愿消防队 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 |
拨打“119”报告一级火警;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灾扩大 |
二级预案 |
消防安全 管理人 |
单位志愿消防队 微型消防站 专业消防力量 |
拨打“119”报告二级火警; 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抢救伤员、保护财产,控制火势扩大蔓延; |
三级以上预案 |
消防安全 责任人 |
单位所有消防力量 |
拨打“119”报告相应等级火警; 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抢救伤员、保护财产,有效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请求周边区域联防单位到场支援 |
2)灭火行动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预案应要求自动消防设施设置在自动状态,保证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动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在火灾确认后立即将其调整到自动状态,并确认设备启动。
3)疏散引导
疏散引导行动应与灭火行动同时进行。
4)防护救护
5)与消防救援站的配合
(5)应急保障
预案还应制订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质装备保障以及经费、技术、后勤等其他应急工作需求的相关保障措施。
(6)后期处置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5)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救援机构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测、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录检查的人员的姓名、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一、消防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家庭、社区消防安全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二)农村消防安全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四)单位消防安全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五)学校消防安全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二、消防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形式主要包括:定期开展全员消防教育培训,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参加灭火、疏散演练;到消防安全教育场馆参观体验,确保人人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并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
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③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除上述培训内容外,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对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进行教育培训。
(二)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的概念
二、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工作的意义
三、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要求
四、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的原则和目标

一、单位职责
(1)火灾高危单位职责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单位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要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3)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4)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5)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6)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记忆:开例会、取资格、备器材、建评估、买保险)
(2)多单位共用建筑的单位职责
1)建设(产权)单位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已备案的证明文件资料。
2)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等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专有、共用部位,以及专有、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义务。
3)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进行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对各自使用、管理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物业服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建筑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要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确保施工区和使用区的消防安全。
二、人员职责
1.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
2)将消防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
3)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
6)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
3.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做好消防安全的重要力量,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责任:
(1)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2)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3)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5)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7)记录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4.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职责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包括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等。
(1)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展行下列职责:
1)应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2)核实、确认火警信息,火灾确认后,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及时确认故障报警信息,排除消防设施故障,不能排除的,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应严格执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2)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展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2)按照制度和规程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状态。
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4)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护保养记录
5.专职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队员职责专职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队员是单位员工,应定期组织训练、考核和应急疏散演练,是发生火灾时单位主要灭火力量,应履行下列职责:
(1)热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常识宣传,掌握灭火设施及器材的操作方法。
(3)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
(4)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7.单位员工职责
单位员工按照岗位分工,做好各自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 清楚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8.典型场所特殊岗位人员职责
特殊岗位人员 |
职责 |
|
人员密集场所 |
保安人员 |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
仓储场所 |
保管员 |
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和消防安全知识; 掌握防火安全制度; 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掌握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程序。 |
加油加气 站 |
加油加气员 |
严格遵守加油加气安全操作规程; 定期做好加油加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学习、演练; 对加油加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督促外来人员遵守站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禁止外来人员滞留现场。 |

1、一般要求
(1)防火检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一)消防安全例会
(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二)防火巡查、检查
1)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巡查内容包括一般要求的防火巡查6条内容;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2)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般要求的防火检查(除第(8)(12)条)内容;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2)消防设施管理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2)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3)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3)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4)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5)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7)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8)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9)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10)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4)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3)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4)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5)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6)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
(6)典型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1)一般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①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②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③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2)宾馆
①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②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③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④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3)商场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②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③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放置可燃物;
④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
⑤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4)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②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
③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人;
④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且应砌至梁、板底;
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一)重大火灾隐患定原则和程序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重大火灾隐患按照下列程序予以判定:
1.现场检查
2.集体讨论
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集体讨论或者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专家技术论证
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技术论证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7人,结论性判定意见至少应有 2/3 以上的专家同意。
(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下列情形不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 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2) 单位、场所已经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3) 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6.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6.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4_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6.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规定的A级。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
总平面布局(边缘、75%、一级站) |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
|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
|
(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平面布置 (甲乙、老幼) |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
|
(6)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
安全疏散 (商人乐:数量、80%) |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
消防设施 (储罐、商人乐观) |
(8)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9)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
人员密集 (易燃易爆、居住A芯) |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
(四)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1.总平面布置
7.1.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 703的规定。
7.1.4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
7.2.1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7.2.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7.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7.3.1 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7.3.2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 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7.3.4 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7.3.6高层建筑和地下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 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3.7 设有人员察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团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7.3.8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 50222的规定。
7.3.9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7.3.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7.3.11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7.3.12 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7.4.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供电
7.6.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6.2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6.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1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7.3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消防安全管理
7.8.1 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7.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 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9.其他
7.9.1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9.2 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7.9.4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7.9.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5.3.3 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和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含本数,下同);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1.1~7.1.3、7.4.和7.4.6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综合判定要素
建筑或场所类别 |
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 |
数量 |
人员密集场所 |
7.3.1~7.3.9和7.5、7.9.3 |
≥3条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
7.1.1~7.1.3、7.4.5和7.4.6规定 |
≥3条 |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 |
第7章规定的任意 |
≥4条 |
其他场所 |
第7章规定的任意 |
≥6条 |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及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当地相关部门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相关部门和机构。

(一) 防火门
(1)除特殊情况外,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火门在关闭后应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2)常闭防火门应安装闭门器等,双扇和多扇防火门应安装顺序器。
(3)防火插销应安装在双扇门或多扇门相对固定一侧的门扇上。
(4)钢质防火门门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门框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600mm。
(5)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不应小于12mm。
检查方法:使门扇处于关闭状态,用工具在门扇与门框相交的左边、右边和上边的中部画线作出标记,用钢板尺测量。
(6) 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配合活动间隙要求:
1)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有锁一侧)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公差。
2)门扇与上框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3mm。
3)双扇、多扇门的门扇之间缝隙不应大于3mm。
4)门扇与下框或地面的活动间隙不应大于9mm。
5)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有锁一侧及上框的贴合面间隙,均不应大于3mm。
检查方法:使门扇处于关闭状态,用塞尺测量其活动间隙。
(7) 防火门安装完成后,其门扇应启闭灵活,并应无反弹、翘角、卡阻和关闭不严现象。
(8) 除特殊情况外,防火门门扇的开启力不应大于80N。
(二)防火窗
(1) 有密封要求的防火窗,其窗框密封槽内镶嵌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
(2)钢质防火窗窗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窗框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600mm。
(3)活动式防火窗应装配火灾时能控制窗扇自动关闭的温控释放装置。温控释放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一) 防火卷帘
1.板(面)
(1)钢质防火卷帘相邻帘板串接后应转动灵活,摆动90°不应脱落。
(2)钢质防火卷帘的帘板装配完毕后应平直,不应有孔洞或缝隙
(3)钢质防火卷帘帘板两端挡板或防窜机构应装配牢固,卷帘运行时,相邻帘板窜动量不应大于2mm
(4)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帘面两端应安装防风钩。
(5)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帘面应通过固定件与卷轴相连。
2.导轨
(1)防火卷帘帘板或帘面嵌入导轨的深度应符合:
表3-14-8 帘板或帘面入导轨的深度
导轨间距B/mm | 每端最小嵌入深度/mm |
B<3000 | >45 |
3000≤B<5000 | >50 |
5000≤B<9000 | >60 |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直尺测量,测量点为每根导轨距其底部200mm处,取最小值。
导轨间距大于表3-14-8 的规定时,导轨间距每增加1000mm,每端嵌入深度应增加10mm,且卷帘安装后不应变形。
(2)导轨顶部应呈圆弧形,其长度应保证卷帘正常运行。
(3)导轨的滑动面应光滑、平直。帘片或帘面、滚轮在导轨内运行时应平稳顺畅,不应有碰撞和冲击现象。
(4)单帘面卷帘的两根导轨应互相平行,双帘面卷帘不同帘面的导轨也应互相平行,其平行度误差均不应大于5mm。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钢卷尺测量,测量点为距导轨顶部200mm处、导轨长度的1/2处及距导轨底部200mm处3点,取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
(5)卷帘的导轨安装后相对于基础面的垂直度误差不应大于1.5mm/m,全长不应大于20mm。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采用吊线方法,用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6)卷帘的防烟装置与帘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导轨长度的80%。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塞尺测量,防火卷帘关闭后用0.1m 的塞尺测量帘板或帘面表面与防烟装置之间的缝隙,塞尺不能穿透防烟装置时,表明帘板或帘面与防烟装置紧密贴合。
(7)防火卷帘的导轨应安装在建筑结构上,并应采用预埋螺栓、焊接或膨胀螺栓连接。导轨安装应牢固,固定点间距应为600~1000mm。
3座板
(1) 座板与地面应平行,接触应均匀。座板与帘板或帘面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2) 无机复合防火卷帘的座板应保证帘面下降顺畅,并应保证帘面具有适当悬垂度。
4.门楣
(1)门安装应牢固,固定点间距应为600~1000mm。
(2)门内的防烟装置与卷帘帘板或帘面表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门相长度的80%非贴合部位的缝隙不应大于2mm。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塞尺测量,防火卷帘关闭后用0.1m的塞尺测量帘板或帘面表面与防烟装置之间的缝隙,寒尺不能穿透防烟装置时,表明帘板或帘面与防烟装置紧密贴合,非贴合部分采用2.0mm的塞尺测量。
5.传动装置
卷轴在正常使用时的挠度,应小于卷轴的 1/400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类卷轴抽查1~2件
6.卷门机
卷门机应设有手动拉链和手动速放装置,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并应有明显标志。手动拉链和手动速放装置不应加锁,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7.防护罩(箱体)
(1)防护罩尺寸的大小应与防火卷帘洞口宽度和卷帘卷起后的尺寸相适应,并应保证卷帘卷满后与防护量仍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应相互碰撞。
(2)防护量靠近卷门机处,应留有检修口。
(3)防护罩的耐火性能应与防火卷帘相同。
8.温控释放装置
温控释放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9.火灾探测器手动按钮盒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防火卷帘,其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按钮盒的安装要求:
防火卷帘两侧均应安装火灾探测器组和手动按钮盒;当防火卷帘一侧为无人场所时,防火卷帘有立安装火灾探测器组和手动按钮盒.
10.防火卷帘控制器
(1)防火卷帘的控制器和手动按钮盒应分别安装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的墙壁上,当卷帘一侧为无人场所时,可安装在一侧墙壁上,且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器和手动按钮盒应安装在便于识别的位置,且应标出上升、下阵、停止等功能。
(2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按盒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3)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金属件应有接地点,且接地点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连接地线的螺钉不应作其他紧固用。

(一)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见故障有火灾探测器、主电源、备电源、通信等故障,故障发生时,可先按消音键中止故障报警声,然后进行排除。如果是探测器、模块或火灾显示盘等外控设备发生故障,可暂时将其屏蔽隔离,待修复后再取消屏蔽隔离,恢复系统正常。
1.火灾探测器故障
故障原因 | 排除方法 |
探测器本身损坏; | 更换探测器; |
探测器通信接口板故障; | 维修或更换接口板; |
探测器与底座脱落,接触不良 | 重新拧紧探测器或增大底座与探测器卡簧的接触面积; |
报警总线与底座接触不良; | 重新压接报警总线,使之与底座有良好接触 |
报警总线开路或接地性能不良造成短路 | 排查故障报警总线的位置,予以修复或更换。 |
2.主电源故障
故障原因 | 排除方法 |
市电停电; | 连续停电8h时,应关断控制器的主电源开关和备电源开关,主电源正常后再开; |
电池接线接触不良; | 重新接主电源线,或使用烙铁焊接牢固; |
主电 熔丝熔断。 | 更换熔丝。 |
3.备电源故障
故障原因 | 排除方法 |
备电源损坏或电压不足; | 对备电源连续充电24h,仍报故障,更换备电源; |
备电池接线接触不良; | 用烙铁焊接备电源的连接线,使备电源与主机良好接触; |
熔丝熔断。 | 更换熔丝。 |
4.通信故障
故障原因 | 排除方法 |
区域报警控制器损坏或未通电、开机; | 维修或更换设备,或通电、开机; |
通信接口板损坏; | 维修或更换通信接口板; |
通信线路短路、开路或接地性能不良造成短路; | 维修或更换线路; |
探测器或模块等设备造成通信故障。 | 更换或维修相应设备。 |
(二重大故障)
1.强电串入系统
(1)故障原因。控制模块与防火卷帘、消防泵、防烟排烟风机控制柜等强电受控设备直接连接,受控设备因电气故障原因导致强申串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回路。
(2)故障处理。控制模块与受控设备间增设电气隔离模块,避免强电设备与系统部件直接连接
2.总线短路或接地故障引起控制器损坏
(1)故障原因。总线与大地、水管、空调管等发生电气连接,从而造成控制器接口板的损坏。
(2) 故障处理。
1)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系统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2)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
接。
3)在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 具有 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 IP 防护等级要求。
4)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 500V 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误报、漏报的原因
1.产品质量产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稳定性比较差,对使用环境中的非火灾因素如温度、湿度、灰尘、风速等引起的灵敏度漂移得不到补偿或补偿能力低,对各种干扰及线路分析参数的影响无法自动处理而误报。
2.设备选型不当
(1)灵敏度高的火灾探测器能在很低的烟雾浓度下报警,相反,灵敏度低的火灾探测器只能在高浓度烟雾环境中报警。例如,在会议室、地下车库等易集烟的环境选用高灵敏度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在锅炉房高温度环境中选用定温火灾探测器。
(2)在可能产生黑烟、大量粉尘、蒸气和油雾等场所采用了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
(3) 使用场所性质变化后未更换相适应的火灾探测器。例如,将办公室、商场等改作厨房、洗浴房、会议室时,原有的感烟火灾探测器会受新场所产生的油烟、香烟烟雾、水蒸气、灰尘、杀虫剂以及醇类、酮类、醚类等腐蚀性气体等非火灾报警因素影响而误报警。
3.环境干扰
(1)电磁环境干扰。例如,空中电磁波干扰、电源及其他输入输出线上的窄脉冲群干扰、人体静电干扰。
(2)气流干扰。例如,探测器设置场所的气流过大将影响烟气的流动线路,直接影响普通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对火灾烟雾的有效探测。
4.设置部位不当
(1)感温火灾探测器距高温光源过近。
(2)感烟火灾探测器距空调送风口过近。
5.其他原因
(1)系统未接地或接地电阻过大,线路绝缘电阻小于规定值,线路接头压接不良或布线不合理,系统开通前对防尘、防潮、防腐措施处理不当。
(2)探测器元件老化(一般火灾探测器使用寿命不超过12年),探测器超年限使用:感烟火灾探测器未按照规定定期清洗。
(3)探测器受灰尘和昆虫影响而误报。
(4)探测器损坏。

系统检查、检测
一、布线
二、系统主要组件安装
三、系统调试要求

系统检测
系统维护管理
系统故障及处理方法

1、系统部件检查、测试
(1)控制与显示类设备
(1)线缆应绑扎成束。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2)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2)探测器
1)点型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距离墙、梁边,遮挡物、多孔送风顶棚孔口 |
不应小于0.5m |
至空调送风口 |
不应小于1.5m |
在宽度小于3m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时 安装间距 至端墙的安装间距 |
居中 |
感温不超过10m,感烟不超过15m |
|
一半 |
|
宜水平安装,倾斜安装时 |
倾斜度不大于45° |
2)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 |
0.3~1m |
发射器至接收器之间的距离 |
不宜超过100m(光路不遮挡) |
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 |
≤14m |
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 |
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
3)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高灵敏度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当设置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 的场所,并应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孔低于16m。
②非高灵敏度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16m)。
③在大空间场所安装时,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距离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④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采样管和采样孔应设置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4)可燃气体探测器
①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②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发射器和接收器的距离不宜大于60m,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轴线距离不应大于14m。
(3)手动报警按键类设备
手动报警按键类设备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4)消防电话分机和电话插孔
1)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2)避难层中,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m。
3)电话插孔不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
(5)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
1)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扬声器在走道内安装时,距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2)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同面墙上,确需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6)系统布线检查
1)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2)明敷管路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3)暗敷管路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槽盒敷设的下列部位设置应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口诀:始终转接分3m)
①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②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③直线段不大于3m处。
(6)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30 21 12 83)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7)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8)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9)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