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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CPA备考网校郭老师的经济法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5月10日

  【解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中可以担任“董事”,但不能担任董事之外的行政职务
  例:甲要发行股票,A为其控股股东,持有60%的股份。甲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处不能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若A的董事长担任甲的董事人,问是否符合规定?甲的董事长在A处可担任董事,但不能担任董事长。
  若A的总经理担任甲的总经理职务,则不符合规定。
  若A的一个董事在甲处担任财务负责人,则是符合规定的。
  如果B是发行人的一个控股总公司,甲持有B70%的股份。甲的董事长在B处担任董事长,是否构成甲股票的实质性障碍?由于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是独立的,因此并不构成甲股票的实质性障碍。
  9.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以上的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解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见第四章。
  10.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筹资额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倍。
  【解释】筹资额=股票数量×发行价格
  1.3年
  (1)“3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新设立的,则受3年的限制;如果是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则不受3年的限制。
  (2)最近3年营是稳定的:实际控制人是稳定的;管理层是稳定的;主营业务是稳定的
  2.独立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不能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应是真实的,不能通过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完成。“30%”包括:销售原材料,直接交易额不能超过30%;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销售或采购,交易额不能超过30%;如果利用控股股东的设备生产,销售额不能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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