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票询价发行(2005年新增)(P178-18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当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1.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招股意向书(不包括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询价分为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和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具体的发行价格)两个阶段。
3.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少于20家;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以上的,询价对象不得少于50家。
4.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在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
【解释】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04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为2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000万元,2005年4月1日股票后的总股本为10000万股,则每股收益=2000÷10000=0.2元;如果发行价格为2.4元,则发行市盈率=2.4÷0.2=12倍。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05年预测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400万元,则每股收益=2400÷10000=0.24元,如果发行价格为2.4元,则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2.4÷0.24=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