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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CPA备考网校郭老师的经济法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5月10日

  (六)招股说明书(P207-209)
  招股说明书应载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00万元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者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例:甲准备股票。甲和A之间签合同,标的为700万元。对这样重大的合同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2.持有发行人20%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例:甲发行人准备股票。A持有甲25%的股份,由于A、B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则甲在招股说明书中需要披露诉讼。或有人告王某(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则王某作为诉讼当事人,甲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3.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例:甲发行人准备股票,A为持有25%的股东,则股东作为当事人,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加以披露。若甲、乙之间有重大诉讼,则甲也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七)中介机构
  1.为股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在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P189)。
  例:甲股票,乙为会计师事务所。乙让A、B两个会计师为甲股票出具审计报告,问乙(A、B)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买卖发行的股票?应在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不能买卖该股票。
  2.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P116)
  (1)会计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机构停业。
  (2)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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