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
(1)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
(2)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例:甲公司股票1亿股,其中部分向参与累积投标竞价的配售,则配售部分不能超过20%,剩下的向公众公开发行。若配售1600万股,剩下的8400万股公开发行。
6.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数量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解释】已知甲公司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6000万股,向询价对象的配售数量拟定为1000万股。经初步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为2-3元;经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为2.4元,其中投标价在2.4元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为5000万股。如果某证券公司的有效申购数量为500万股,该证券公司可以购买的股票数量为100万股(1000÷5000×500)。
例:甲发行1亿股,配售的比例为16%,发行价格为2.4元。若A证券公司报价2.3元,B公司报价2.5元;C报价为2.6元;而B认购3200万股,C认购也是3200万股,则超过2.4元的认购数为6400万股。但向B、C配售时最多配售1600万股,则比例为25%。B实际认购数为3200×25%=800;C实际认购数:3200×25%=800
7.询价对象应以其指定的自营账户或者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数量。
例:甲发行人发行1亿股,其中配售1600万股,则证券公司则B最多可报1600万股。
8.询价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询价对象所有。
9.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例:甲发行人发行1亿股,其中配售1600万股。公司上市时间为2005年4月1号。则有3个月的锁定期。3个月后才能转让。
10.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解释】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同次发行的股票,向询价对象的配售价格和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发行价格必须相同。
例:甲发行人发行10000万股,其中配售1600万股,价格为2.4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价格为也只能为2.4元。
若确定一个发行价格区间为:2.0-3.0,而A公司开价为2.3元,买100万股;B开价为2.2元,准备买100万股;C开价为2.4元,买600万股;D开价为2.5元,准备买1000万股。由于共售1600万股,可按2.4元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