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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班讲义:诉讼时效的概述及适用对象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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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12讲 诉讼时效的概述及适用对象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原理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中】

1、概念

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①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②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是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反悔。

(3)具有强制性。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强】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诉讼时效 VS. 除斥期间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其他

【口诀】爱情有时效,

没有“三费”,有危害。

【例子】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1)相同:都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区别:【强】

不同点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①适用对象 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 【例子】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 ②援用主体 当事人主张 法院可主动审查 ③法律效力 实体权利不丧失,仅丧失胜诉权 实体权利消灭 ④期间性质 可变期间 不变期间


【嚼烂真题-11单】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 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 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 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所以A错;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所以B错;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例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课本例子是不是很重要!!!)所以C对;对于除斥期间,法院可以主动审查,是诉讼时效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所以D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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