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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消费税法(14)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31日

  消费税税额减征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例3-9】某小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生产并销售小轿车300辆,每辆含税销售价格17.55万元,适用消费税税率9%,经审查该企业生产的小轿车已达到减征消费税的国家标准。该企业6月份应缴纳消费税。

  【答案】应纳消费税税额=300×17.55÷(1+17%)×9%×(1-30%)=283.5(万元)

  【经典例题】某鞭炮厂委托一加工厂加工一批焰火,鞭炮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12万元,收回产品后,支付加工费3万元。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鞭炮厂收回委托加工焰火后,将其中的70%用于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并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5万元。剩下的30%,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万元。

  要求:计算鞭炮厂应纳消费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因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12+3)÷(1-15%)=17.65(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7.65×15%=2.65(万元)

  鞭炮厂收回委托加工焰火后,用于连续再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收回委托加工成品时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用于直接销售则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因此,鞭炮厂可以抵扣的消费税额=2.65×70%=1.85(万元)

  鞭炮厂应缴纳消费税额=15×15%-1.85=0.4(万元)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乙烯或者其他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1)外购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2)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成品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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