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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辅导第十四章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2月8日
导读: 导读:考试大为大家梳理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辅导,开始备战2011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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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此外,还有扣除法和抵税法。

  一、免税法

要点

运用

1.含义: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

(1)使用的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
(2)有限制条款

2.两种具体形式

(1)全额免税法: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不考虑免税的国外所得)×适用税率

(2)累进免税法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考虑免税的国外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一)全额免税法:

  【例14-1】A国甲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居住国A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税率为30%;61万~80万元,税率为35%;81万~100万元,税率为40%。国外分公司所在国实行30%比例税率。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346140104]

  (1)A国采用全额免税法时,对甲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应征所得税额为:

  60×30%+10×35%=21.5(万元)

  (2)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为:

  30×30%=9(万元)

  (3)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1.5+9=3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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