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责任。
首先,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质量责任的核心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其次,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对产品缺陷负有首要责任,但如果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明知产品有缺陷仍销售),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再者,免责情形有限。例如,生产者能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可以免除责任。但这些例外情形举证难度较高。
此外,《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必须严格把控生产流程、加强质量检验、规范标签标识,并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与召回制度,以规避法律风险。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工商管理
考点:产品质量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