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招用一名年满15周岁、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初三学生担任仓库整理员,约定每日工作6小时、月薪2000元,该行为是否合法?答案是:违法。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凡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构成‘使用童工’,无论其是否自愿、是否签订协议、是否支付报酬、是否属于‘实习’或‘勤工俭学’——法律未设置任何例外条款。该规定明确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用人单位类型纳入规制范围,且禁止对象不仅限于直接招用,还包括‘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以及‘允许其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等间接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不满16周岁’采用绝对年龄标准,不以是否完成初中学业、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或监护人是否同意为转移。材料[1]特别强调:‘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即监护人同意亦不能豁免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
违法后果极为严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若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则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升至每月1万元/人,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更严重者,如使用不满14周岁童工、强迫劳动、安排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或高危作业(如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开展暑期实践项目,必须严格核查劳动者身份证件,杜绝录用任何未满16周岁人员;学校组织学生实习也须确保学生年满16周岁并符合《职业教育法》关于顶岗实习的年龄与管理要求。守法用工,既是底线,更是不可逾越的生命线。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