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县城小吃店老板让邻居家15岁初中毕业生每日来店‘帮忙收拾碗筷、擦桌子’,不签任何书面材料,不录入考勤系统,仅以现金方式日结100元,声称‘不算正式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该做法能否规避法律责任?答案是:完全不能。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法律规制的核心是‘实际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有偿劳动’这一客观事实,而非形式上的合同签署、社保缴纳或称谓包装。材料[1]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其中‘招用’包括实际接收、安排工作、接受劳动并支付报酬的全过程,属于典型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范畴。
司法与行政执法实践中,只要存在‘用人单位管理+未成年人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三要素,即构成使用童工。所谓‘帮忙’‘学徒’‘家属协助’等说辞,均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未签合同、未缴社保、无考勤记录,反而可能成为用人单位故意规避监管的证据,加重其违法主观恶性。
更需警惕的是,该规定对违法主体实行双罚制:既处罚用人单位(按5000元/人·月起罚),也处罚介绍人(如店主亲属介绍上岗,按5000元/人处罚);若该少年在后厨高温油污环境中连续作业,还可能触发‘在有毒有害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条款。此外,材料[1]强调:‘拐骗童工、强迫劳动、造成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哪怕初衷是‘照顾邻里孩子’,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将面临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双重风险。
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树立‘年龄红线意识’:16周岁是法定劳动准入底线,无例外、无变通、无灰色地带。所有用工入口须严格执行身份证核验并留痕备查,绝不可心存侥幸。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