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县城个体工商户李某经营一家社区便利店,其15岁的外甥暑假期间长期在店内‘帮看店’:负责整理货架、收银找零、接待顾客,每日工作约8小时,李某未支付工资,但提供食宿及每月200元零花钱。李某认为‘自家亲戚帮忙,没签合同、不发工资,不算用工’,故不适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该认知存在严重法律误区。材料[1]明确定义:‘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招用’指实际接受其劳动并予以管理支配的行为,而非以是否存在金钱工资为唯一判断标准。
司法与执法实践已形成统一认定规则:只要存在人身从属性(接受管理)+经济从属性(获取物质性利益)+组织从属性(纳入经营体系)三要素,即构成招用。本案中,15岁少年在固定场所、固定时间、按经营者指令完成经营性工作,所获‘食宿+零花钱’属于非货币形式的劳动对价,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有偿劳动’的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明确指出:‘以包吃住代替工资,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人社部门亦将此类情形列为‘隐蔽性童工使用’重点监管对象。
更需警惕的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同等严惩标准:一经查实,即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执行;若该超市销售日化用品涉及有机溶剂挥发,还可能被认定为‘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触发从重处罚条款。此外,材料[1]强调:‘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其不被非法招用’——李某作为监护人之一,其行为同时违反监护职责,可能面临民政或教育部门的联合干预。
因此,亲情不是法外之地,家庭经营更须守法底线。所有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入职年龄核验机制,对任何参与经营性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否亲属)严格查验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影像记录。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经营便利,而是未成年人不可剥夺的身心健康权。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