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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不知情录用15岁员工,入职三天后才发现年龄造假,立即解聘并退还工资,是否仍需承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政处罚?

来源:233网校 2026-07-27 10:05:21
导读:用人单位常以‘不知情’‘已及时纠正’为由主张免责,但法律对使用童工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本文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条文及执法逻辑,厘清‘主观不知’能否阻却行政违法责任。

企业因不知情录用15岁员工,入职三天后才发现年龄造假,立即解聘并退还工资,是否仍需承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政处罚?

某制造企业招聘普工时,应聘者提交了伪造的18岁身份证并顺利通过入职审核;入职第三天,车间主管发现其外貌稚嫩、言语中透露出仍在读初三,经核实真实年龄为15周岁。企业当日即终止用工、结清3天工资、退还证件,并向当地人社部门主动报告。该企业是否可因此免除处罚?答案是:不能免责。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适用客观归责与严格责任原则——只要用人单位实际招用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构成违法行为,不以主观是否明知、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为前提。材料[1]明确将‘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直接列为处罚对象,并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未设置‘不知情可免罚’的例外条款。

实践中,人社部门审查重点在于‘是否发生实际用工事实’,而非企业内部管理疏失程度。企业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如未通过公安系统联网核验身份证真伪、未留存身份核验记录),恰恰印证其未尽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审慎用工审查责任’,反而可能被认定为管理失职,影响裁量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材料[1]设定了‘从重’与‘加重’处罚梯度:若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须从重处罚;若‘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则自责令改正之日起,罚款升至每月1万元/人,并吊销执照。本案虽已解聘,但‘使用行为’已然完成,3天用工事实不可撤销,故仍须接受基础罚款。唯一可争取的是:主动报告、及时终止、配合调查等情形,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作为从轻裁量因素,但不改变违法性质。

因此,企业必须将年龄核验嵌入入职SOP刚性环节:除人工查验外,应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核验接口,对所有新员工进行实名认证留痕。合规不是靠事后补救,而是靠事前拦截。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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