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规范监理市场及现场行为,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单位加盖公章)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791-8651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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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建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总体部署,进一步压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规范监理市场及现场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中的管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一)择优委托监理单位,保障合理监理取费。
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工程规模、监理技术人员配备、工程业绩、技术服务能力、市场信用等因素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专业实力强、项目业绩优、服务质量高的工程监理单位。倡导优质优价,保障监理的合理取费,确保合同价款覆盖法定监理职责所需成本。不得恶意压低监理价格,坚决遏制恶意低价中标和内卷式竞争。
(二)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履约管理。
1.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工作职责和权限,并明确考评指标,建立奖惩机制。主要包括:施工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对安全生产、合同执行和信息管理,以及对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关系协调等。此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监理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监督纳入委托服务范围。
2.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并授予工程监理下达整改、停工等监理指令的权利,为项目监理机构依法依规、公正、独立、科学地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履约情况的动态跟踪管理,常态化开展履约检查,定期对监理机构运行、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和监理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奖惩机制挂钩。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整改,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对情节严重且存在较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第一时间上报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切实压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一)依法依规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依规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低于生产经营成本价承接业务,不得恶意低价竞争,不得参与限价低于监理成本的项目投标。严禁承接监理业务后,不按承诺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减少监理服务内容,降低监理工作质量标准的行为。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严禁转让、挂靠、出借监理资质。
(二)严格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和配备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和合同约定,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特点,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足额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并为项目监理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工具、电脑、相关技术标准及图集等。监理单位应保障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换监理人员,如确需人员调整,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提前报请建设单位批准,变更后的人员不得低于被调换人员所具备的资格和条件。此外,应将监理人员纳入项目实名制管理,考勤信息应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
(三)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常态化开展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履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审核,以确保其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从而有效指导现场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人员培训教育机制,每月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开展常态岗位业务培训,提升监理人员素质和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隐患辨识、问题处置等监理业务能力。同时,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监理人员纪法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
三、规范监理机构现场履职行为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特别是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有针对性地编制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应由自身完成的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人员代为完成。
(一)加强对项目施工管理机构和相关合同的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监督动态检查,重点核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相关专职管理人员的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同时,要加强对分包合同和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责任单位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二)强化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审查。
项目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特别是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质量易发问题专项治理方案,要重点审查其内容完整性、技术可行性、措施针对性和可靠性以及强制性标准符合性。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三)严格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管控。
监理单位应对照实物认真审核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验报告,并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举牌验证制度,按规范要求对混凝土、钢筋、保温等重要材料进行二次复检。对检验不合格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清退。严防不合格材料流入工程现场。
(四)落实施工过程关键环节管控。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未经监理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全过程旁站,并认真做好旁站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有计划地开展现场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扬尘管控措施是否到位等。同时,要履行好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督促整改的监理职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扬尘问题及施工违规行为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督促施工单位限时落实整改。
(五)建立健全风险预控研判机制。
项目监理机构应树立风险预控理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动态识别、评估、预警和管控机制。在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技术难点等因素,组织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质量安全风险辨识,形成重大风险源清单。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或在施工关键节点、工况重大变化时,组织召开风险研判专题会议,动态评估风险等级变化,制定并落实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对识别出的重大风险,应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控重点、检查频次和处置流程。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实现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变,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六)切实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在发出整改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后,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发现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形成专报及时报告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应用数字化管理手段提升监理效能。
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应推进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手段,提升监理工作效能。鼓励为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工作记录仪,对巡视、旁站、验收等关键监理行为进行实时、连续的过程影像记录,并与书面记录资料同步留存,实现监理履职全过程可追溯。同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要求做好与南昌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和实际应用,认真落实钢筋、混凝土、保温等重要材料线上见证取样跟踪管理、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线上考评、以及质量安全问题线上整改闭环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加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要将项目监理行为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重点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监理人员是否纳入实名制平台考勤管理,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管控;监理日志、巡查记录、旁站记录、见证取样记录等监理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要求组织实施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对发现存在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是否及时签发指令督促整改;是否按要求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监理考评;是否按要求落实监理报告制度等。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综合运用约谈、通报、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大对监理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在查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或事故的同时,要同步查找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应发现未发现、应制止未制止、应报告未报告等情形。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此外,对涉及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的纪检部门或上级派驻纪检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9日
内容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容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