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监理人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已购材料和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