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合同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2)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计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
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3)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4)当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当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测量,核实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机构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