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各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
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内,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相关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