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气候条件直接影响施工效率,甚至被迫停工。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是合同管理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而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则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因此,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界定不利于施工的气候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之间的界限。
具体来说,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下几点:
降水标准:如多少毫米以上的降水可以被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风力等级:如多少级以上的大风可以被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温度范围:如多少温度以上的超高温或超低温天气可以被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通过这些具体的量化标准,可以更准确地划分合同双方对气候变化影响施工的风险责任。例如,在某土方填筑工程的施工中,因连续降雨导致停工15天,其中6天的降雨强度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构成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而其余9天的停工或施工效率降低的损失,则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不利气候条件风险。
总之,合理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仅有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还能有效避免因气候原因引发的争议,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科目:合同管理
考点: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
1、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施工合同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应当属于()承担的风险。
A.发包人
B.承包人
C.监理人
D.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