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实践中,恰当的做法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暂估价。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以下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B 50500-2013 中规定: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必然有联系。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工程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则,承包人无法报价。而当项目特征变化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例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描述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25,但施工图纸本来就标明(或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 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30,很显然,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5 与C30 的混凝土,其价值是不一样的。
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而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
(1) 实际工程量>1.15×清单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实际工程量<0.85×清单工程量,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计日工
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物价变化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
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人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不可抗力引起合同价款调整:
【总体原则】承包人只对自身损失负责,其余均由发包人负责!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 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 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提前竣工
(1) 招标人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
(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
(3)赶工费用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人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物价变化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人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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