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考试教材已更新,233网校老师整理了基金《法律法规》第五章基金活动的法规要求新增重要考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要求,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复习!
自2025年11月起正式启用基金从业资格2025版考试教材,本次基金法律法规教材变化内容较多,一般来说新增知识点出题的机率比较大,如何利用更短的时间掌握考核重点,快速通过考试是每个考生的必修课。

一、运作的基本要求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二、建仓期的投资活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管理
(一)存续期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计划的久期管理,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
(二)开放期
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四、投资顾问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应当为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或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五、投资集中度管理
(一)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
(二)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三)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四)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
(五)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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