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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规考点: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来源:233网校 2019-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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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10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罪名内容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造成死亡1 人以上,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当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 人以上,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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