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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19-08-14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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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保证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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