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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矿业工程赵景满精讲班考点:矿业工程相关法规(一)

来源:233网校 2019-10-19 00:00:00

赵景满老师一级建造师《矿业工程实务》精讲班课程,本节视频讲解一级建造师《矿业工程实务》矿业工程相关法规(一),免费试听赵景满老师精讲班课程>>

赵景满老师介绍

多年来从事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矿业专业课程培训工作及矿业企业相关培训工作,对考试及矿业实际工作有丰富的经验,能够细致,全面的掌握考试方向,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1G430000 矿业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第93讲 矿业工程相关法规(一)

1G431011 国家矿产资源属性及有关规定

一、矿产资源属性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勘査、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3、除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4、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二、矿产资源管理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家对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3、开采许可制度

(1)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2)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4、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偿措施。

三、矿产资源勘查与矿山建设

1、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査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4、矿山建设应遵循下列规定: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内;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1G431012 矿产资源开采的规定

一、矿山开采规定

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5、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6、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二、法律责任主要内容

1、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5、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1G431020 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1G431021 矿山建设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一、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1、矿山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

建筑项目不得随意肢解工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规定,二、三期工程原则上发包给一家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2、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安全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得削减施工安全投入,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改变正常施工工艺,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抢进度、冒险施工。

建设项目由2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4、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h,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新井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h,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h。

(5)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6、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工作人员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当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勘探资料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二、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其竣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5、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一级建造师赵景满老师《矿业工程》课程讲义,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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