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当工程项目因故需要中止施工并办理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监督机构仍需履行一定的职责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监督机构在中止施工期间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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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中止施工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监督机构收到这些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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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在中止施工期间,监督机构将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这意味着监督机构不会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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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安全隐患和举报:虽然监督机构在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但如果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接到相关举报,监督机构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建设单位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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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施工时的审查:当工程项目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需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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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和归档资料:中止施工期间,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这些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通过这些职责和程序,政府主管部门能够有效管理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安全,确保在中止施工期间和恢复施工时都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