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的考试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仅需要关注“不能扣除”的调增项目,更要精准掌握“可以少交税”的纳税调减项目。很多考生在做综合计算题时,往往因为漏掉调减项而导致最终算出的应交所得税偏高。那么,如何正确处理这些调减项目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心计算逻辑: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 - 免税收入 - 减计收入 + 纳税调增项目 - 纳税调减项目。在这个公式中,调减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几类核心考点:
1. 免税收入:最典型的例子是国债利息收入。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会计上计入了投资收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将其从会计利润中全额扣除(调减)。此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属于免税收入。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是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的重要税收优惠。建筑企业如果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其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仅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如100%)加计扣除。这意味着,会计上记了100万研发费用,税法允许扣除200万,多出来的100万就是纳税调减项目。
3.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允许企业用本年度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一般为5年,高新技术企业等可延长至10年)。这部分弥补的亏损额同样属于纳税调减项目。
名师点拨:在应对此类考题时,务必养成“圈画关键词”的习惯。看到“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股息”、“研发费用”、“弥补亏损”等字眼,立刻反应出这是调减项。牢记“会计上多交了税,税法给优惠就要减回来”的原则,就能在复杂的财务数据中迅速理清思路,准确计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科目:建设工程经济
考点: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