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中,买卖合同的履行是重要考点之一。其中,标的物交付地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需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603条规定,标的物交付地点按以下顺序确定:
- 约定优先:若合同明确约定交付地点,应优先按约定执行;
-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如物流公司);
- 不需要运输的标的物:
- 若双方订立合同时知晓标的物所在地(如存放在某仓库),则在该地点交付;
- 若不知晓具体地点,则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
实务案例:某施工企业向供应商采购钢材,合同未明确交付地点。若供应商需安排运输,则钢材交付给物流公司时即完成交付义务;若钢材已存放在供应商仓库且双方均知晓,则需在仓库现场交付。
需特别注意:
- 交付单证义务:出卖人还需按约定交付发票、合格证、质检报告等附属资料(《民法典》第599条);
- 风险转移时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随交付转移(运输情形下为交付第一承运人后)。
该考点常结合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出题,考生应掌握不同情形下的交付规则,并注意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材料供应条款的联动适用。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5.3.1 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