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不得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重要义务。根据第772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直接关系到定作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定作人可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
- 合同解除权:
- 可立即解除与承揽人的合同关系
- 无需经过催告程序
- 解除通知送达即生效
- 损失赔偿请求权:
- 要求赔偿因转包造成的直接损失
- 可主张合同履行利益的损失
- 包括必要的调查费用
- 质量责任追究权:
- 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质量瑕疵
- 可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 必要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实务中的认定标准:
- "主要工作"通常指:
- 核心工艺环节
- 关键技术部分
- 占总工作量50%以上的内容
- 允许分包的例外情形:
- 合同明确约定可分包
- 仅辅助性工作外包
- 取得定作人事后追认
重要提示:
- 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定作人行使解除权后,仍可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 此考点常与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问题结合考查
建议承揽人在合同履行中严格遵守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确需分包的应当提前与定作人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定作人发现违规转包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避免损失扩大。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5.3.5 承揽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