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中,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督主体,其安全隐患处置程序直接关系到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5条款,监理单位的安全处置权限可分为以下层级:
第一层级:一般隐患处置 当发现以下情形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签发《监理通知单》:
- 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足
- 临时用电不符合三级配电要求
- 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绳等基础防护
第二层级:重大隐患处置 对存在坍塌、高处坠落等重大风险的情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 ① 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② 同步抄送当地安监站 ③ 跟踪整改闭环并留存影像证据
典型案例: 2025年某地铁项目基坑支护变形超标,监理单位虽发现但仅口头提醒,未书面要求停工整改,最终导致透水事故。法院判决监理单位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例印证了《建筑法》第69条关于监理失职责任的规定。
关键法律条款:
- 《安全生产法》第46条:监理单位对拒不整改的情况有权向主管部门报告
- 住建部37号令:监理日志必须详细记录安全隐患处置过程
- 最高法司法解释:监理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将加重责任比例
考试高频考点: • 监理通知单与停工令的法律效力差异 • 隐患报告的双重报送要求(建设方+主管部门) • 监理安全资料的保存时限(至少3年)
实务建议: 监理人员应建立"发现-记录-通知-复查"四步工作法,特别注意:
- 所有整改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对拒不整改的情况应在48小时内升级处理
- 重大风险源必须实施旁站监理
注:2026年新修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安全工作规程》特别强调,对危大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进一步强化专业监管要求。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6.1.3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