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后手段。
适用条件:
- 监管部门已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行政决定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决定
- 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
- 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
审批程序:
- 必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解除条件: 当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体现了强制措施的临时性和补救性特征。
在实践中,这类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
-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 使用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继续施工
-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等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循比例原则,确保措施强度与风险程度相匹配。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对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体现了法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6.6.3 安全生产举报处理、相关信息系统和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