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是常见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当了解以下法定救济措施: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具体救济措施
- 书面催告程序
- 发送正式催款函(建议通过EMS邮寄并保留凭证)
- 催告应明确付款金额、期限(建议不少于15日)及逾期后果
- 暂停施工权
- 经催告后发包人仍不支付的,可书面通知暂停施工
- 需注意:暂停施工前必须完成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停工期间可主张停工损失(包括人工、机械闲置费等)
- 解除合同权
- 长期拖欠(通常超过3个月)构成根本违约的,可解除合同
- 需按合同约定程序发送解除通知
三、风险防范建议
- 合同条款设计
- 明确约定进度款支付节点(建议按月或按形象进度)
- 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建议日万分之三至五)
- 证据保全
- 完整保存工程量确认单、进度报告等文件
- 定期与发包人进行书面确认
- 优先受偿权行使
- 注意6个月的权利行使期限(自竣工或约定竣工日起算)
- 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优先权
典型案例: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因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依法停工后通过诉讼追回欠款1800万元,并确认对工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效维护了自身权益。
承包人应当注意,行使救济权利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与违约程度相适应,避免过度反应导致自身违约。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