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法律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一、要约的法律要件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承诺的法律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
1. 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2. 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实质性变更将构成新要约)
3. 须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4. 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三、承诺的特殊情形
1. 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但按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的,视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2. 承诺期限计算:
- 信件/电报方式:自信件载明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
- 快速通讯方式: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四、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特殊应用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需要注意的是,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实务中常见的纠纷包括:
1. 中标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2. 承诺期限的计算争议
3. 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认定
掌握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要件,对于预防合同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要约与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