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拖延结算工程款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纠纷类型。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可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1. 确权程序 承包人应首先完善以下证据材料:
- 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
- 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等)
- 催款证据(书面催告函及送达凭证)
2. 法律救济途径 (1)协商调解: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调解 (2)仲裁或诉讼:
- 可主张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
- 可请求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3. 实务要点
- 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拖延超过合理期限(通常为28个月),可申请司法鉴定
- 对发包人恶意以质量抗辩拖延付款的,可举证证明已通过竣工验收
典型案例显示,某项目竣工3年后仍未完成结算,承包人通过诉讼获赔欠款及利息共计2300万元,法院同时确认其对工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风险防范建议: ①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时限(建议不超过28天) ②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 ③建立完善的工程资料归档制度 ④重大工程可投保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
承包人应当注意,工程款请求权诉讼时效为3年,自结算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之日起算,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