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根据《民法典》第500条,当出现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信原则等三种情形时,过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以某地产业园招标为例,A公司为排挤竞争对手,连续3次虚假承诺高价签约后毁约,导致B公司错失其他项目机会。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判决赔偿B公司直接损失86万元及预期利益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具有独立性。某装饰公司谈判时获取的施工工艺参数,即便最终未签约,擅自用于自身项目仍被判定赔偿132万元。这印证了《民法典》第501条‘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二级建造师考生,需重点掌握:1)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分时点(合同成立前);2)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信赖利益;3)举证责任中‘恶意’的主观认定标准。2025年真题曾就‘发包人提供虚假规划许可导致承包人投标损失’的案例考查责任认定,该考点近年出现频率达63%。
专家建议,施工单位在缔约阶段应:①保存所有往来函件;②对关键承诺要求书面确认;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公证。这些措施既能防范风险,又能在纠纷中有效举证。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订立合同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