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显失公平是施工单位主张撤销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1条明确规定,当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时,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 客观要件: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约定施工单位承担全部风险、工期违约金比例过高(超过日万分之五)等。
- 主观要件:存在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急迫情况的情形,常见于:
- 发包人利用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 在投标截止前突然变更重要条款
- 以工程款支付为条件强迫接受附加协议
二、典型显失公平条款
- 风险分配条款:"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 违约责任条款:"逾期违约金按合同总额20%计算"
- 权利限制条款:"施工单位不得主张任何索赔"
三、法律救济途径
- 合同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 条款变更权:可请求法院对不公平条款予以调整
- 损害赔偿:证明因不公平条款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主张赔偿
实务建议:
- 对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要逐条审核
- 对不合理条款要求书面说明并保留沟通记录
- 必要时可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行业协会投诉举报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显示,某施工企业成功撤销了"所有设计变更不得调整合同价款"的不公平条款。该考点在近三年考试中平均出现3-5题,需重点掌握《民法典》第151条与《招标投标法》的关联适用。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可撤销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