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谈判过程中,谈判突然终止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如何认定赔偿责任成为实务难点。《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层面。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
设计变更损失案:Q开发商与R设计院就某商业综合体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因内部决策变化单方面终止谈判。法院认定开发商违反诚信原则,判赔设计院前期方案设计费、专家论证费等直接损失87万元,以及丧失其他项目机会的间接损失35万元。
-
设备租赁损失案:S建筑公司为某EPC项目提前租赁大型设备后,业主方无故取消招标。法院综合考虑设备闲置损失、违约金等,按照实际损失+合理预期原则,判决业主赔偿212万元。
-
人员待岗损失案:T施工队为某市政项目专门组建管理团队并培训三个月后,发包方突然变更承包方式。判决采纳'可预见性标准',认定发包方应赔偿人员工资、培训费等累计损失64万元。
损失认定关键要素: ① 因果关系:损失必须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② 可预见性: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 ③ 减损义务:受损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级建造师考生需特别注意:2025年考试可能出现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新型案例,如某项目同时存在缔约过失和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赔偿顺序和范围。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订立合同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