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是容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法律风险点。《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谈判阶段的不当行为可能引发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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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行为:某市政项目招标中,C公司明知自身资金链断裂仍参与投标并中标,导致项目延误半年。法院认定其构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判赔政府直接损失3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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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关键事实:D开发商在签订总包合同时未告知地块存在文物勘探限制,导致E建筑公司进场后停工4个月。依据《民法典》第500条第2款,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停工损失及设备租赁费共计2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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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义务:F设计院在方案竞标中获取竞争对手的BIM模型参数后,擅自用于其他项目。尽管最终未签约,仍被判定违反《民法典》第501条,赔偿商业秘密损失89万元。
实务要点提示: ① 缔约过失责任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 ② 损失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如投标费用)和丧失其他缔约机会的间接损失; ③ 施工单位应建立谈判记录制度,关键承诺要求书面确认。
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中,该考点在法规科目占比达8分,典型题型为结合工程招标场景判断责任归属。考生需特别注意:'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的适用情形,如无故中断谈判、虚假抬高报价等特殊案例。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订立合同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