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二章重点:任职条件
(一)具体条件
岗位 | 董事 监事 | 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 独立董事 | 总(副)经理 | 首席风险官 | 财务负责人 营业部负责人 |
学历 | 大学专科 | 本科学历或 学士学位 | 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 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 本科学历或 学士学位 | 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
经验 (or) | 期货、证券或法律、会计3年 经济管理5年 | 期货3年 其他金融4年 法律、会计5年 经济管理10年 | 期货、证券或法律、会计5年 相关学科高级职称 | 期货3年 其他金融 4年 法律、会计5年 经济管理10年 | 期货3年且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合规2年 期货1年且在证券公司等风险管理、合规3年 | 财务: 会计师或注会 营业部: 期货3年或其他金融4年或经济管理5年 |
其他 |
| 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
| |||
| 履职的时间和精力 | 证券、期货部门负责人2年或相当职位管理工作 | 任职、履职、考核应保持独立性 | |||
| 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 | |||||
(二)其他注意事项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并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三)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有《公司法》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6、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7、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8、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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