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二章重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监督管理
期货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期货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同时,要求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期货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宫、分支机构负责人。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①任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
②未按规定备案或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
③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④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⑤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⑥未按规定备案或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⑦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⑧违反规定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行使相关职权;
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②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③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②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③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④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⑤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⑥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期货公司应当委托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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