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二章重点:首席风险官职责与履职保障
(一)主要职责
1、报告
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①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
②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
③期货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
④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⑤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未设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报告监事。
2、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①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③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④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⑤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⑥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二)履职保障
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
①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②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③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④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期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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