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二章重点:首席风险官监督管理
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
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报告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首席风险官所做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本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下列事项记入期货公司及首席风险官诚信档案: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的监管措施;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与首席风险官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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