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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一)

来源:233网校 2009年3月3日

第一章   概   述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

  [考试大纲要求]

  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广义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内容指导]

  这一节谈到两个概念问题,我个人认为掌握这么几个小的要点就行了。

  第一个是刑事诉讼法这个概念的定义,什么是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把这个定义拆开来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是由四个特征组成的。第一个特征是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的一种专门活动;第二特征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也就是一定要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第三个特征是刑事诉讼是专门用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换句话说,刑事诉讼是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第四个特征是刑事诉讼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的活动,也就是要强调它的合法性、依法性。概念能够从这样4个特征去掌握,也就基本上达到了学习的目的,也就是说它的这4个特征正好能够出一个选择题,请注意到这一点。

  关于刑事诉讼法这个概念,我们只掌握一点就可以了,就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由哪些法律、法规组成,也就是平时教材上讲到的刑事诉讼法渊源或者是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六个:1、宪法;2、刑事诉讼法(狭义);3、有关法律,主要有《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等;4、有关法律解释,最重要的有“讲师提示”中提到的六部委规定、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和公安部规定;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6、有关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里面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宪法,还有一个国际条约。

  [考点提示]

  本节教点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牲和广义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

  [内容指导]

  这一节实上是介绍刑事诉讼法第1条和第2条,从司法考试这个角度讲,受题刑限制,我们要掌握的也就是第1条、第2条的法律规定,能够掌握法律规定就行,教材上无非是对法律上为什么这个条文,这个条文的具体内容、具体含义是什么作了一些具体解释,我们把它抽象一点,就掌握第1条、第2条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分解成四项: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当然也可以把后两项合并成一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看,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可以分成4个: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2、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当然也可以把前两项合并成一项。这一节学习的关键是熟记法条原文,不考则已,只要考,万变不离其宗,必在法条内容上出教点。

  [考点提示]

  本节教点为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2条的规定内容。

  第三节 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

  (略)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儿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

  [考试大纲要求]

  本部分考查所列10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或基本含义。

  首先我们要知道教材上介绍的这些原则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容易出题,不论是选择还是案便分析,都是可以出题的,这点我们应该注意。从发展趋势上看,基本原则是越来越受到重视的。

  第一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内容指导]

  与本章下面的第二节合并在一起讲。

  第二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内容指导]

  我们把两节内容并在一起讲。第一节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第1款,第二节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作了分析介绍,这两节加在一起,就一个要点,那就是把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掌握,整个第3条有3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就是公、检、法三家确定的,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范围或队员权范围。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合起来指的就是侦查权力。我们可以看到就侦查这个概念而言,实际上在第三条里面讲到它是个狭义的,狭义上的侦查是什么意思呢?从刑事诉讼法的第89条、第90条来看,可以这么理解,广义上的侦查从时间上被分为两个阶段,分为侦查和预审两个阶段,这个侦查指的就是破案,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破获案件,破获的标志就是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标志是拘留、逮捕。因为凡是能够拘捕,则必然意味着以下二点事实存在:一是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否则拘捕何人去;二是犯罪嫌疑人已被完全控制,拘捕就是要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一旦抓获犯罪嫌疑人,就进入公安机关的预审阶段,负责查清案件。狭义上的侦查加上抓获犯罪嫌疑人突出标志的拘留、逮捕,再加上任务是彻底查明案件的预审,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侦查权,这样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来行使。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职责由4个方面组成,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检察这个要领也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检查加上另外3个职权合在一起就是广义的检察权。那么狭义的检察指的是什么?指的就是诉讼监督,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这种诉讼监督也叫做检察。这4项职权合起来就是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人民法院则负责审判,也就是说审判权由人民法院来行使的。

  第二点就是刚才讲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与个人都不能够行使这种权力。这里所说的法律特别规定,都有哪些特别规定呢?通过刑事诉讼法的第4条、第225条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在不同的案件范围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也能够行使,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案件范围之内,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实际上是处在和公安机关相同的地位上,它们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也能够行使侦查权。平时写书、讲话为了方便,在讲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时,除了公安机关自身之外,还包括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如果在刑事诉讼当中讲到公安机关不包括其他3家,我们要特别指出,不作特别说明的公安机关这个要领就自动包含其他3家,在这里稍微解释一下。可见,刑事诉讼中,专门的侦查机关有4个,但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人民检察院也是侦查机关,但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通过第4条、第225条我们可以看到侦查权除了公安机关能够行使以外,法律还通过特别规定,授予其他有关机关部门行使,但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独立行使,关于这一点我们学习刑事诉讼法第5条就会更明确。

  这个规定的第三个含义是强调公检法机关必须分别行使自己的职权,在行使自己的职权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和法律的要求来行使这一职权。在理解的基础上,把第3条的法律规定掌握清楚,理解和掌握第一节、第二节就不难了。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为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第2款、第2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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