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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七)

来源:233网校 2009年3月3日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概述——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内容指导]

  一般掌握,自己看看教材。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内容指导]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需要注意掌握3个内容。

  第一,凡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4项内容,简单说就是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除了这4项内容以狐假虎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又补充了几项具体的内容,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有这么两点,第一点,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自然要进行审查的;第二点,案件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之项到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两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补充,这是我们要掌握的第一项内容,也就是审查的内容。

  第二,公诉案件经过审查要作出相应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意味着检察院起诉管辖错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被告人不在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同时要求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须到案,如果被告人不到案就意味着无法对案件开展审理。因此,出现这两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是第一种处理的内容。第二种处理是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三种处理,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这一点的意思是说,过去这个案子已审过,检察院曾经对这个案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后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判决生效以后检察院又找到了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因此对案件又重新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第四种处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种处理是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终止审理是一种裁定,不予受理是一种决定。第六种处理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上是审查以后的6种不同处理。

  第三,就是人民法院审查的期限有多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7天,在受理检察院的公诉以后,人民法院作出不同处理,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这是指普通程序。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有两种,-个是7日,-个是3日,不管是哪种,都要记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6项。

  第一项,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第二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这个时间是自开庭10曰以前,换句话说,送达起诉书副本后需过了10天才能进行审理。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要告诉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如果属于必须要有辩护人的案件,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辩护。

  第三项,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第四项,㈡各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之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项,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曰前送达。

  第六项,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或地点。这最后一项准备工作,是专门针对时间或地点以及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而言的。准备的时间是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要做的工作内容是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如果这是-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这项准备工作就不用做。

  三、法庭审判

  做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以后,在指定的期曰到来时就要开庭审判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对于特定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一共是3种案件,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共4种。

  法庭审判阶段,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被分为5个阶段,第-个是开庭,第二个是法庭调查,第三个是法庭辩论,第四个是被告人最后陈述,第五个阶段是评议和宣判。这5个法庭审判的阶段是按照顺序进行的,这个顺序不能颠倒,确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但不能颠倒进行。

  (一)开庭

  在开庭阶段,我们要注意的第-个内容就是宣布开庭和查明,这个工作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这是查明的工作,还包括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和地点、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单位名称,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等等,这些内容是由审判长进行的,这是第一点,我们要掌握查明的范围。

  第二点我们要掌握审判长宣布的人员名单,开庭之前要宣布的人员名单,这个人员名单有6种人组成,第一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第二是书记员、第三是公诉人、第四是辩护人、第五是鉴定人、第六是翻译人员,这6种人除了辩护人以外,其他的人员都是属于回避的对象。

  第三点要注意的就是审判长要在这个阶段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个是申请诉讼回避权,一个是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这两项权利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都享有的。第三个权利是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第四个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作最后陈述。刚才讲到这几项权利,审判长必须明确保证。

  (二)法庭调查

  首先要明确一点,整个法庭调查是在审判长的组织指挥下进行。

  法庭调查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也就是说法庭调查的第一步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宣读完起诉书后,如果本案有同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二步,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三步,对证据的审查,就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和发问,审判案件时不管被告人是否认罪,都必须从对被告进行讯问和发问开始。对证据进行调查,首先是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问完以后,由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进行补充性发问,然后是由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讯问和发问被告人完毕之后,就对其他证据进行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在法庭上进行审查、调查的证据材料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因此,所有的证据都必须要调查,进行调查质证,除了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这种证据以外,其他6种证据的法庭调查,原则上分为两类证据进行,一类包括活证据,也就是说掌握案件情况的有关人员亲自到庭当场来提供证据,另一类是死证据,死证据顾名思义是不必开口说话的一些证据材料。首先是要对活证据进行审查,这个活证据的提供者其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包括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我们就以证人为例,看看在法庭上如何对到庭作证的人进行调查。

  首先,需要证人出庭,证人到法庭以后,由法官也就是合议庭对证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合议庭要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或者说要核对证人的基本情况。其次,查明证人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再次,要向证人交代清楚法律关于如实作证的要求以及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要问证人是否能够保证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在证人作出保证之后,就进入证人作证的具体过程。

  证人在法庭上具体作证的过程由主询问、反询问和交叉询问组成。当证人作出保证以后,首先由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开始向证人进行发问,证人根据发问进行回答。如果是公诉人请求通知证人到庭的,就由公诉人首先发问;如果是辩护人请求通知证人到庭的,那么就由辩护人首先向证人发问。向证人发问和对被告人进行询问的顺序是不一样的,要注意区分。在公诉人请求通知证人到庭的情况下,公诉人或者是辩护人发问完毕以后,就由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接着向证人发问。在辩护人请求通知证人到庭的情况下,辩护人问完以后,就是被告人向证人发问,不要忘了被告人也有权向证人发问。以上属于主询问。主询问完成以后就进入反询问,就是由对方当事人来对这个证人进行询问。主询问、反询问反复进行构成调查询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这就是对证人的整个法庭调查过程。前提条件是证人到庭作证。对证人证言这样的法庭调查程序,同样适用于对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到庭作证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这要注意。就是说在作证之前,证人、鉴定人不能够旁听对案件审理,作证之后,也不能够留下来旁听。如果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没有到法庭作证,没有到法庭来陈述,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必要就可以对他们提供的案件情况宣读书面材料,这个就进入了对死证据的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上需要拿出来进行审查的证据一共有3类,第一类是物证,第二类是文字材料,第三类是视听资料。

  首先是对物证进行审查。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物证的审查分具体的3步,第一步,由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物证。第二步,要让当事人来辨认。第三步,由控辩双方对这个物证发表意见,法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其次是对文字材料的审查。对文字材料的审查,实际上是分两步进行的,第一步是宣读控辩双方任何一方掌握的文字材料。宣读以后,控辩双方就这个文字材料的内容发表意见,实际上就是质证。进行质证,关于文字材料,还有一条我们要注意的就是这个文字材料包括的范围、种类,它既包括书证,也包括没有到法庭亲自提供证据的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的陈述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人员所做的勘验检查笔录。最后就是对视听资料的审查。简单地说也是分两步,第一步是播。放经过审判长许可,控辩任何一方在法庭上播放这个视听资料。第二步是对这个视听资料的内容,控辩双方发表意见,进行质证。所有的证据如果希望将来作为定案根据之一来使用的,都必须在法庭调查阶段拿出来进行审查。

  (三)法庭辩论

  对证据审查完毕以后,就进入法庭审判的第三个阶段——法庭辩论。整个法庭辩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第一,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第二,由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第三,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不要把这个程序忘了。第四,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这是第一轮。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第二轮,甚至第三轮,第四轮。这就是法庭辩论的法律顺序。从内容上讲,就有相互辩论的要求。这样一种状况,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都已经全面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以后,审判长有权结束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关于这个阶段,要注意这样几个内容。第一,这是被告人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法庭必须保证被告人能够行使这项权利。第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原则上不受限制。但被告人要保证这样几点,才不受限制:第一点,从内容上讲,不是简单重复。第二点,最后陈述中没有攻击社会、攻击国家和攻击他人的内容。第三点,在最后陈述里面,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总的来说,在最后陈述里面,只有不出现刚才讲的3种情况,其最后陈述就不受限制,应该允许把话说完。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以后,整个法庭审理就告结束。

  (五)评议和宣判阶段

  法庭审理宣告结束后进入讯婚口宣判阶段,也就是说进入判决阶段。从审理到判决中间要休庭,至少要暂时休庭,原因就在于判决这一部分从程序上来讲,是分为评议和宣判这两个步骤来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评议一律秘密进行。既然是秘密进行,显然就不能当场当着法庭上其他人的面来评议,所以整个法庭必须处在休庭状况,合议庭才有可能进行秘密评议。不论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进行,评议一律秘密进行。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之后可作出相应的决定。这个相应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具体可以分为9种。教科书对这9种情况全部做了说明。这里面我们要注意掌握哪些情况是由判决来表示,哪些决定结果是由裁定来表示。这一点我们要掌握。

  在评议宣判之前,还有两种特殊情况我们要注意掌握一下,第一种情况就是在法院宣告判决之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且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这个地方的撤诉注意把它和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的延期审理撤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区分开。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认为这个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因此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这种建议不受人民法院审查,只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提出这样的建议,人民法院就要延期审理。这种撤诉,它的前提条件是为了补充侦查。撤诉只不过是把案件拿回去侦查的手续上的要求。而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这个地方的撤回起诉不是为了补充侦查,是检察院认为这个案件不具备公诉条件。撤诉了以后检察院再做其他处理,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撤诉?人民法院第一有权审查他的撤诉理由,第二有权作出是否准许他撤诉的决定,这是人民法院的不可剥夺的权力。第二种情况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包括评议),发现了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如果检察院不同意,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对于新发现的事实,检察院不同意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法院自己不能够直接追加并进入判决。这是关于评议的办法。

  评议之后这个结果必须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布,这就叫做宣判。宣判从时间的角度上讲,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期宣判,一种是当庭宣判。当庭宣判应当在5日之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刚才讲到了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这个当事人包括人民检察院、辩护人以及被告的家属。定期宣判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将判决书附本送达当事人。关于宣判还有一点内容要注意,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它和评议的要求正好相反,合议庭评议的案件-律秘密进行。

  以上就是法庭审理过程当中的基本过程。这里面从整个法庭审判的过程来看,还有两点内容要补充进来。第一点内容是在法庭调查过程当中,如果发现证据有一些不足需要弥补上来的,法律分别给了控方、辩方和审判一方各一项特殊权利。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有权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当时出席法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权提出传唤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或者提出重新鉴定勘验这样的申请,由合议庭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合议庭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证据的疑问,有权休庭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手段有6个,就是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这是我们要加进来的第一点。第二点内容是整个法庭审判过程,都要形成笔录。关于审理这一部分的笔录,要交给当事人阅读并签字。审理笔录当中证人出庭作证这-部分的记录,要交给证人阅读并签字。法庭审理笔录,要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字。合议庭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要在上面签字。

  以上就是法庭审判,我们就介绍到这里。

  四、法庭秩序

  违反法庭秩序,由轻到重分4种情况进行处理。第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第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由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第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以后,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曰以下的拘留。第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4项工作都是由合议庭进行。

  五、延期审理、中止审图和终止审理

  审判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使得这个审判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碰到这样一些特殊情况,从法律的规定讲,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来进行处理。一种是延期审理,一种是中止审理,还有一种是终结审理。刑事诉讼法165条对延期审理的具体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其具体适用范围是3个,第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第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第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司法解释里面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寻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也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个延期审理还有-个补充意见,就是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合议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对于第165条所讲到的第二种情况,即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不过这个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是-个月。这一个月不能够算延期审理,不能够算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面有这样两个内容。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可以看到,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区别之一在于延期审理是用决定形式而终止审理是用裁定形式。教科书上还把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进行了比较,告诉我们有4个方面区别,那么这4点内容从选择题来讲,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大家把不同的方面掌握一下。

  最后是终止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当中如果遇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被告人死亡的,还有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这5种情况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终止审理实际上就是结束,诉讼结束不存在恢复审理的问题。

  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在这-节里我们重点抓特点。从程序上来讲,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一共有4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判,可适用简易程序。第二个特点是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对案件进行调解。第三个特点是被告人可以反诉。第四个特点是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是撤回起诉。前三个特点注意它的适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只适用于告诉才处理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只有最后一个特点适用于所有自诉案件。

  第四节  简易程序

  从司考的角度来讲,简易程序我们注意掌握这样两个比较大的问题就可以了。

  一、简易程序购特点

  把简易程序的特点和简易审判程序的内容综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整个简易程序有6个方面: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可以说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组成部分。第二,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三,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判。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人员处理。第五,在简易程序当中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律辩论程序。第六,简易程序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变成为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不能够变成为简易程序。那么我们还可以看到,简易程序的期限很短,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曰内审结。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们要掌握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3类案件。第一种案件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种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三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后两类案件是自诉案件,第一类案件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能够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必须具备这3个条件。

  第五节 判决、裁定或决定

  判决、裁定或决定,这3种都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不同的表现方式,我们要掌握的是它们各自的概念和特点。

  判决是人民法院用来处理实体案件的一种方式。那么刑事诉讼当中,案件的实体问题指的就是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可见,凡是涉及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具体内容来看,有两类,一类是有罪判决,一类是无罪判决。有罪判决里从是不是给以刑事处罚,我们又可以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定罪并判处适当刑罚的判决,一种是定罪免刑的判决。无罪判决也可以分两种,一种是事实不存在,事实上无罪的,一种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任何一种判决都必须是书面的,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人的实体权利的处分,是单-性的,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因素。关于判决书的制作和格式,我们可以通过对几种主要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样式的学习和分析,进一步掌握起来。先看第一种,是刑事判决书,是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格式如下:

X X 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 X X X)X刑初字第X X号

  公诉机关X X X 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曰、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XX人民检察院以X检X诉[年度]X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XX罪,于X X X X年X X月X X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 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X X 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 X 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论代理人X X X,被告人X X 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 X X,证人X X X,鉴定人X X X, 翻译人员X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辩护人X X 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是否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X X X犯X X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 自X X X X年X X月X X曰起至X X X X年XX月XX日止)

  二、被告人X X X……(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及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X X X犯X X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2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还是第3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X X X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曰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X份。

  审判长X X X

  审判员X X X

  审判员X X X

  X X X X年X X月X X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 X X

  说明:

  1.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2.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如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1998年立案的第18号刑事案件,表述为“(1998)金刑初字第18号”。案号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右端各行看齐。案号上下各空一行。

  3.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在审判经过阶段的“出庭人员”中写明(未出庭的不写)。

  4.被告人囚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以便于折抵刑期。

  5.同案被告人有2人以上的,按主从关系的顺序列项书写。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后,另行续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

  6.辩护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除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外,还应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并在审判阶段中作相应的改动。

  7.按照样式规定,事实部分包括的四部分内容,应分四个自然段书写,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

  8.合议庭成员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合议庭成 员有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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