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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二)

来源:233网校 2009年3月3日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

  [考试大纲要求]

  公、检、法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概念、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内容指导]

  主要介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3个机关。就公安机关而言,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但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均设置在各级人民政府中,从中央到地方共分四级,铁路、民航、水运等系统的公安部门,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公安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公安机关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公安机关之间实行互相配合和协调作战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是主要的专门侦查机关,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主要职权有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侦查权的其他专门侦查机关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关于人民检察院,首先应掌握它的组织设置,其次应掌握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最后应掌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是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中惟一有权审判的专门机关,其审判职权具体表现为11个方面,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检察机关是相对应的,但法院上下级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具体表现五个方面。具体内容指定教材上有介绍,可以看看教材。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内容指导]

  诉讼参与人是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七种人组成,根据地位不同又分为主要诉讼参与人和一般诉讼参与人。主要诉讼参与人指的是当事人。就当事人来讲,第一个重点我们应该掌握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他们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第9条)、控告权(第14条第3款)、回避权(第28条、第30条第3款)、参加庭审权(第155、156、157、159、160条)、申诉权(第203条)。还有一点要注意到,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和控告权实际上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享有的权利。如果诉讼参与人享有,那么当事人也就享有。

  这一节第二个要点就是具体的六种当事人各自有什么样的特点和诉讼权利。第一种当事人就是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中讲到的被害人是专门指公诉案件公诉程序当中的被害人,因为在自诉程序里面,被害人被叫做自诉人,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被叫做原告人,不再叫被害人。所以,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狭义的,指的就是公诉程序中的被害人。教材上给我们归纳了一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4个特点和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一共有7项,这些特点和权利具体看看教材,比较好懂,没有什么需要解释的地方。第二种当事人就是自诉人。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前面我们讲被害人时提到自诉人实际上就是被害人来承担,当然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自诉人可以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来承担。关于自诉人这一部分我们要注意这么两点:第一点就是在自诉案件当中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在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反诉之后,在反诉这一部分里面反诉人就是自诉人,被反诉人就是被告人,在讲到自诉案件时我们要把自诉人这个概念放大一点,自诉人就包括反诉人,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也要掌握一下,自诉人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诉讼权利包括哪些,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自诉人也都享有,所以教材上给我们列举了自诉人9个方面的主要权利,这是和他的地位相适应的。当事人当中的第三种人和第四种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两种人实际上指的是同一个人,只不过是在不同诉讼阶段,称谓不同而已,这一点我们只要清楚就可以了。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人,有这么3个重点我们要掌握,要看教材,一个是抓住他们的主要诉讼权利,教材从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共有8项防御性权利、7项救济性权利和7个方面的程序保障。还有一个要点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义务有哪些,这个要掌握,教材上列举了,大家要看看。最后一个要点是高法解释对单位被告人诉讼权利的4项特殊规定: (1)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 (3)人民法院对诉讼代表人有权进行拘传; (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特殊强制措施。第五种和第六种当事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指定教材内容,也有2个要点掌握一下:一是原告人和被告人各自的范围,高法解释第84条至第86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诉的是4种主体,5种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原告、被告各自的主要诉讼权利。以上讲到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主要诉讼权利,都是有法律根据的。教材上介绍这些权利,列举这些权利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不是个人观点,这点大家应该注意,有些权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确定出来的。其他的诉讼参与人也就是-般的诉讼参与人是由6种人组成的,相对来讲,只要知道是哪六种人就可以了。一般这部区分不会作为考试的重点,所以我们就不作具体的介绍了,大家作为整个教材的构成部分看一看就可以了。就教材上写的内容来看,也就顶多把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法定代理人在诉讼当中的地位掌握-下,再有就是刑事诉讼当中哪些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

第四章     管   辖

  立案管辖——审判管辖

  它要解决两个大问题,一个是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当由公检法中的哪一家来追究受理,第二个要解决的问题是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来进行第一审,前一个问题在理论界被叫做立案管辖,后一个问题在理论界叫做审判管辖,分别构成第四章的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标题。

  第一节  立案管辖

  [内容指导]

  我们先看公检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刑事诉讼法第18条一共有3款,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前面学习中,我们已经知道,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行使的是侦查权力,处在侦查机关的地位上,那么很自然,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要由公安机关来进行。通过第18条第1款我们可以看到,刑事案件从程序上被分为需要侦查和不需要侦查两类,绝大多数需要侦查,需要侦查的案件原则上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也就是有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不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的,有哪些呢?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办理,但实际上,现在国家安全机关只负责办理间谍案件,也就是间谍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发生在军队内部刑事案件究竟包括哪些具体的犯罪案件,立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解释没有出台,我们没法掌握,知道有这样的案件就行了。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可见,由监狱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点是犯罪主体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第二点是犯罪地点是在监狱里。再有一个特殊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总而言之,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减去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还有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以外,剩下的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下面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根据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一共有四类,第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高检规则说具体指的就是刑法分则第八章,一共有12罪名,可以直接看刑法分则第8章以及高检规则第8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第二类案件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高检规则说指的就是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一共有34个罪名。关于第二类案件有个情况在这里说明一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两者之间虽然不一致但没矛盾,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范围要小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范围,刑法总则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具体规定,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目前为止立法和司法上还没有给出具体范围,大家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机关指的是以下五个部分,第一是权力机关,第二是行政机关,第三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内,第四是军事机关,第五是党务部门,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组织、8个民主党派还有政治协商会议,在这5个机关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很显然这概念小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这是第二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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